三亚市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三亚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tvt体育平台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4-10-23 06:03:11
为规范管理我市民间信仰事务,促进我市民间信仰领域和谐和睦与稳定,我局制定了《三亚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经2022年10月1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根据国务院、海南省关于民间信仰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民间信仰,是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最大的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最重要的包含自然崇拜、神话传说和佛教道教中的神灵、历史人物、行业神崇拜和少数民族民间信仰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设,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庵,但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
第四条 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信仰活动相关事务进行行政管理;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引导民间信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宣扬具有进步意义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促进公民道德建设,丰富群众精神生活,积极服务社会,积极引导不同信仰群众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有健全的民主管理组织(甲类)或有专人负责(乙类)(注:甲、乙类分类标准见本规定第八条);
(三)根据自身的需求建立民主管理、财务管理、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卫生防疫管理、活动管理、文明燃香和环境保护管理等制度;
(六)存在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借民间信仰敛财以及其它商业化行为的;
第七条 申请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应当填写《三亚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甲类民间信仰场所:对规模较大(注:建筑面积一般应在50平方米以上)、有一定历史背景和文化积淀、信众比较广泛的民间信仰场所,登记为甲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区宗教事务局为业务主管单位,所在村(居)委会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其他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管理。
(二)乙类民间信仰场所:对规模稍小(注:建筑面积一般为10-50平方米)、有一定信众基础,但组织管理、活动等方面不够规范的场所,登记为乙类民间信仰场所,区宗教事务局为业务主管单位,所在村(居)委会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其他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管理。
(三)登记为甲、乙类的民间信仰场所实行全市统一编号、挂牌管理,发放“三亚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登记建档的内容有场所名称、场所地址、场所面积、供奉的主要神祇、主要负责人、场所编号等基本信息。
(四)甲、乙类之外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注: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土地庙等)不纳入全市登记编号,不发放登记编号证书,由所在村(居)委会造册登记并负责管理,其他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管理。
(一)由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或负责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供申请材料并经村(居)委会核查后,报区宗教事务局审核。
(二)区宗教事务局经审核后对场所进行登记编号,发放三亚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对场所情况做建档;本辖区登记编号建档工作完成后汇总情况报市宗教事务局。
(三)市宗教事务局负责印制三亚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及号牌。证书号牌不得涂改、转让、出借;遗失的,应当及时向辖区宗教事务局申请补办。
各相关工作流程须同时提供纸质稿和电子稿。纸质材料统一由辖区宗教事务局存档。
第十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建档内容实行信息化管理,依托网络工作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数据库。
第十一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的,该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甲类)或负责人(乙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之前,须到辖区宗教事务局修改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由辖区宗教事务局取消其登记编号,收回证书、牌号,并报三亚市宗教事务局备案。
(三)场所管理混乱,发生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治安事件等,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
(八)存在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借民间信仰敛财以及其它商业化行为的;
第十三条 已登记为甲、乙类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提前一个月按筹备大型活动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举办大型民间信仰活动,获得批准后,按相关要求实施。举办其他大型以及涉台、涉侨、涉外等民间信仰活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民间信仰场所原则上不得新建、重建。禁止未经批准新建、迁建、扩建、重建民间信仰场所。确有必要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的,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因房屋质量问题需要修缮的,经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后方可动工,原则上不得超出原用地范围和原建筑规模。对擅自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民间信仰场所的,由辖区政府牵头,会同国土、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及时予以制止并拆除。严禁未经批准、违规建造大型民间信仰造像。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止。
1.甲类民间信仰场所应成立不少于3人的场所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可视情况设主任、副主任、会计、出纳、保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岗位,明确分工并上墙公示。场所管理组织人员通过协商推选产生,经村(居)委会同意后,报区宗教事务局备案。
2.乙类民间信仰场所可视情况参照甲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成立不少于3人的场所管理组织;对面积不大(10平米以上、50平米以下)、全年集体活动较少(每年1-2次)的乙类民间信仰场所,可以通过协商指定1名负责人,经村(居)委会同意后,报区宗教事务局备案。
3.场所管理组织成员一般任期三年,对不履行职责的场所管理组织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4.场所管理组织及成员应自觉接受区宗教事务局和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自觉接受村(居)委会的监督、管理。
5.场所管理组织成员除参与民主管理外,还应负责主持场所的民间信仰活动和仪式,从事民间信仰典籍整理,进行民间信仰文化研究等活动。
6.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坚持学习政治理论、党和政府关于民间信仰的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定期召开管理组织成员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本场所重大问题,建立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机制,不得搞个人崇拜和“一言堂”。
7.民间信仰场所内如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区宗教事务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对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符合实际情况、可以运作的财务管理制度。
2.甲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场所管理小组的领导下对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出纳等人员组成。会计、出纳不得互相兼任,实行帐钱分管。
3.甲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按季度、年度定期公开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信众的监督。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区宗教事务局、村(居)委会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
4.甲类场所收支应及时入账,收入一律开具收据,每个场所备用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可以设置捐款箱(功德箱),并指定3名以上(含3名)人员管理,捐款箱(功德箱)开启时要同时在场,清点登记后分别签字,交财务人员入账。
5.甲类场所财务支出由主要负责人审批,购置重大物品、重大支出(1000元以上)须集体研究同意。
6.甲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可以在场所范围内以合理价格销售香烛、纸钱等物品,其收益须用于场所支出。不得借民间信仰活动敛财。
7.乙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在每年度开展集体民间信仰活动的时候,成立临时财务管理小组,负责当次活动的财务管理工作。活动收支情况应及时公布。
8.乙类场所不得设置捐款箱(功德箱),不得在场所范围内销售香烛、纸钱等物品。
1.遵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当地区宗教事务局的领导和所在村(居)委会的管理。
2.有条件的场所加强值班管理,设置贵重物品存放点,加大人防、物防、技防力度,防止盗窃、抢劫等案件发生。
3.在举办民间信仰活动前,应组织安全自查,制定安全保卫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活动期间,应安排专人负责治安工作,加强场所内外巡查,认真做好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确保信众人身财物安全。
4.场所内不得组织非法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场所内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严禁从事违背社会道德的活动,如有发现,对场所进行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利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任何人不得在场所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严禁将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及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带入场所。
1.甲类场所应建立值班巡查制度,设置专(兼)职消防人员,有条件的应建立志愿消防队。甲、乙类场所每年度应组织场所管理人员学习消防安全知识、防火灭火训练、应急疏散演练,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提高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消防应急处置能力。
2.严格控制明火,设置指定的燃香(烛)点、纸钱焚烧点,位置应在室外安全地带并有隔离措施。明火点应设立119火警警示牌并放置灭火器材。使用明火时,做到专人看管,人离火灭,并切断电源、气源。
3.场所内应按照消防有关规定,完善防火、灭火设施,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安全器材,有条件的应设置消防栓。
4.场所内的电器、电灯、电线安装要规范,应符合相关防火要求,严禁随意拉接电线、随意堆放易燃物品。消防设备和电气线路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每日组织1次防火巡查,每月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大活动前要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对已过期的消防设备和老化、破损的电气线路要及时进行更换维修,确保使用安全。
6.出现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扑灭初期火灾,同时向区宗教事务局、村(居)委会报告。
1.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为本场所卫生防疫第一责任人;每年至少组织1次卫生防疫知识学习,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宣传教育;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控制活动规模,落实好戴口罩、测温、扫码等防控措施。
2.场所内的环境卫生应责任到人,物品堆放整齐,注意灭除蚊蝇、蟑螂和老鼠。房间内应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
3.建立卫生清扫制度,保持场所清洁,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壳杂物。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做好场所打扫和冲刷厕所等清洁卫生工作。
4.环境卫生落实地段包干,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定期灭除蚊蝇、蟑螂和老鼠。活动区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新鲜。
5.场所活动期间聚餐,采购的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大米、食用油和其他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
6.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饮用具不得使用,自觉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
7.食堂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正常有序的民间信仰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各类非法活动及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防范和杜绝、封建迷信活动,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宗教极端思想和利用民间信仰和宗教进行渗透,严防各种异端邪说的侵蚀。
2.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挖掘民间信仰的当代文化价值,着力提升民间信仰文化内涵,发挥民间信仰在道德教化、文化传承、民间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向上、向善的道德伦理力量,弘扬社会正气,融合乡规民约,融洽乡里关系。
4.严格控制每年度大型民间信仰活动次数,除本场所具有历史传统的大型民间信仰活动外,一般不再批准举办其他大型民间信仰活动;乙类场所每年度举办大型民间信仰活动一般不多于2次。
5.申请举办大型民间信仰活动,应提前一个月、按筹备大型活动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6.举办大型民间信仰活动必须制定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经所在村(居)委会同意,报区宗教事务局,由区宗教事务局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制定、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7.民间信仰活动中,需邀请或安排宗教教职人员主持或参会的,须经区宗教事务局同意,所涉及宗教教职人员应为海南省内已备案人员。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我市主持或参与民间信仰活动。
8.任何人不得利用民间信仰场所从事驱病赶鬼、妖言惑众、跳神放阴等封建迷信活动和其他非法活动。
1.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参与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大气污染及环境噪声防治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切实履行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的责任。
2.推行“文明敬香”活动,倡导以花果、茶水及饮料等方式敬神,减少燃点香烛、纸钱造成的空气污染。上香敬神时,每人每个燃香点上香数量应以1支或3支为宜,禁止成把烧香、“烧大香”、“烧高香”。
3.场所售卖、使用的香火应为环保香,尺寸应符合以下要求:香体可燃部分的长度≤500mm、直径≤10mm,禁止售卖高香、大香;鼓励开展免费赠香活动,各民间信仰场所可以在功德随缘的前提下设立免费赠香点向信众免费赠香(注:“免费赠香活动”为各民间信仰场所自愿参与,不强制开展),每个赠香点每人可赠送1支或3支环保香。
4.场所售卖、使用的蜡烛尺寸应符合以下要求:可燃部分的长度≤300mm、直径≤35mm;焚烧纸钱应适量,不得在场所内大量焚烧纸钱。
5.场所殿堂内为禁火区,不得在内燃点香烛、纸钱等。严控明火,设置指定的燃香(烛)点、纸钱焚烧点,位置应在室外安全地带并有隔离措施,明火点应设立倡导文明和环保的宣传标识、安全警示牌、防火标志和消防指示牌;使用明火时,须设专人管理,做到余火不过夜。
6.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胁迫、诱导、欺骗或强拉市民、游客购买、燃点“大香”、“高香”,骗取钱财。
7.树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理念,杜绝讲排场、比阔气、大吃大喝,不得浪费粮食。
8.优先购置、使用节能产品,积极做出响应、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活动时,加强管理措施,杜绝随意倾倒污油、污水及各种垃圾,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